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20〕67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0-2011598
成文日期
2020-08-08
发文日期
2020-08-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0〕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6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60元;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160元提高到5760元(每人每月480元);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990元;将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6720元提高到7500元(每人每月625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新增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附件: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调整方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调整方案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确定对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农村低保
分整户纳入和单独申报两类。
(一)整户纳入的,分七个档次补助
一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440(不含)—480(含)元的,据实补差;
二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390(不含)—440(含)元的,统一补助440元;
三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340(不含)—390(含)元的,统一补助390元;
四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290(不含)—340(含)元的,统一补助340元;
五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240(不含)—290(含)元的,统一补助290元;
六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50(不含)—240(含)元的,统一补助240元;
七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50(含)元以下的,统一补助100元。
(二)单独申报的,一个档次补助
年人均收入在5760(含)—11520(不含)元之间的,统一月补助310元/人。
二、城市低保
分整户纳入和单独申报两类。
(一)整户纳入的,分七个档次补助
一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630(不含)—660(含)元的,据实补差;
二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560(不含)-630(含)元的,统一补助630元;
三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490(不含)—560(含)元的,统一补助560元;
四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420(不含)—490(含)元的,统一补助490元;
五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350(不含)—420(含)元的,统一补助420元;
六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60(不含)—350(含)元的,统一补助350元;
七档:月人均补差金额在60(含)元以下的,统一补助100元。
(二)单独申报的,一个档次补助
月人均收入在660(含)—1320(不含)元的,统一月补助480元/人。
三、相关要求
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低保补助金以家庭收入为依据、按照据实补差与分类分档施保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各镇(街道)要把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调整与低保政策宣传工作有机结合,确保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补助金合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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