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县政府行政复议

有关事项的通知

源政字〔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24〕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县行政复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县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

(一)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对外以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依法办理下列行政复议事项:

1.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2.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延长补正期限;

3.决定中止、恢复、终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4.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5.处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事项;

6.调查取证、调解;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8.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9.公开、抄告行政复议决定书;

10.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1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

(二)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授权县司法局局长签发。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或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其他县政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授权县司法局局长或经县司法局局长同意后由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签发。

(三)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管理“沂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依法使用。

二、明确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有关事项

(一)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主动告知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机构收到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通知》(源政字〔2014〕53号)同时废止。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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