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和承接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源政字〔2018〕15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8-1610238
成文日期
2018-11-16
发文日期
2018-11-1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和承接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源政字〔2018〕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和下放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8〕7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县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并承接部分市级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监管范围
县内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监管范围内,做好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市场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综合验收备案、农民工工资清欠、扬尘治理等相关建设手续的办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相关的投诉、信访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抓好直接监管工程项目的同时,要集中精力重点强化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职能,抓好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大业务指导和督查力度,实现对建设工程的全程高质量管理。
二、承接一批政务服务事项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和下放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8〕79号),承接市级下放的2项政务服务事项,均为行政确认事项(见附件)。
三、抓好衔接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确保承接事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有关部门要制定承接方案,优化审批流程,及时调整县级行政权力清单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事项办理清单。对承接的有关事项,要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制定全县统一的办事指南和办理标准,定期对承接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
附件:承接市级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承接市级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承接部门 |
原市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 |
县房产管理局 |
市房产管理局 |
|
2 |
行政确认 |
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 |
县房产管理局 |
市房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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