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调整规范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源政字〔2019〕22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9-1664995
成文日期
2019-04-24
发文日期
2019-04-2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承接落实、调整规范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源政字〔2019〕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和市政府《关于承接落实、调整规范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9〕24号)要求,县政府决定,调整规范一批县级行政许可等事项20项,其中,取消6项,涉及行政许可2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证明事项1项,另根据工作需要,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的“动产抵押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调整至县市场监管局实施(详见附件1);承接上级下放或委托事项13项,涉及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3项(详见附件2)。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权责清单,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部门服务大厅办理,并及时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要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减少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不得再以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对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与委托机关的沟通请示,确保接得住、办得好;对相关事项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抓紧修改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发〔2018〕28号、鲁政发〔2018〕35号、淄政字〔2019〕24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制定衔接方案,做好衔接工作,承接落实情况于5月底前报县政府审改办。
附件:1.根据上级文件对应调整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承接上级下放或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根据上级文件对应调整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7项)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无 |
取消,转变管理方式,简化 服务流程 |
|
|
2 |
县市场监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 |
无 |
取消 |
|
|
3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司有关事项的备案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取消 |
属于“公司有关事项的备案”事项的部分内容 |
|
4 |
县市场监管局 |
证明事项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无 |
取消,由企业自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免费发布公告 |
|
|
5 |
县盐务局 |
行政许可 |
食盐零售许可 |
无 |
取消 |
|
|
6 |
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无 |
取消 |
|
|
7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动产抵押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调整由县市场监管局实施 |
附件2
承接上级下放或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13项)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上级处理决定 |
县级承接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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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教育厅 |
行政确认 |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
无 |
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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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
县交通运输局 |
|
|
3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无 |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
县交通运输局 |
|
|
4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无 |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
县交通运输局 |
|
|
5 |
商务部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无 |
委托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县商务局 |
|
|
6 |
省科技厅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无 |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主管部门实施 |
县市场监管局 |
|
|
7 |
省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无 |
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县市场监管局 |
|
|
8 |
省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计量授权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县市场监管局 |
|
|
9 |
专项计量授权 |
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县市场监管局 |
||||
|
10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无 |
调整为委托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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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市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审查 |
无 |
下放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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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无 |
部分下放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
县水利局 |
市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为:年取地表水18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地下水(非限制开采区)10万立方米至500万立方米的非农取水项目;大武水源地管理范围内的取水项目。 下放至区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为: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农业和农村生活取水项目;年取地表水18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非限制开采区)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取水项目;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项目。 |
|
13 |
市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达和调整用水计划的审核 |
无 |
部分下放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
县水利局 |
自备水地下水取水许可水量 1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自备水地表水取水许可水量 5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使用公共管网水年度计划(定额)水量 2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以及大武水源地管理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用水户,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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