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家庄基督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的答复
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
49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沂源县悦庄镇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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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9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陈家庄基督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关于陈家庄基督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的提案后,悦庄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责任部门立即查阅相关政策文件。当前一切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依法依规开展。

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您提出的陈家庄宗教场所异地重建的建议,请参照《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例依法办理,镇党委政府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切实做好宗教事务工作。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关于陈家庄基督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