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森 林 防 火 知 识 宣 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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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60B/2020-50580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 |
森 林 防 火 宣 传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为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未经批准在野外用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沂源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等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治安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森林防火“十不准”
1、不准放野火烧山、赶兽、驱蜂。
2、不准在林区烧火取暖、烘烤食物和做饭。
3、不准在林区吸烟和丢烟头。
4、不准在林区烧香、烧纸、放鞭炮。
5、不准在林区熏鼠洞、蛇洞、兽洞。
6、不准在山边烧地坎、田埂。
7、不准小孩在山内玩火。
8、不准放野火垦荒、烧牧场、柴场。
9、不准夜间用火把照明走山路。
10、不准在水源林内和林场周围烧木炭、烧灰积肥。
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让我们共同树立文明用火意识,时刻紧绷森林防火这根弦,共建绿色生态沂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