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悦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悦庄镇农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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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60B/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 |
悦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悦庄镇农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责任区、各村:
《悦庄镇农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悦庄镇村集体举债借贷管理办法(试行)》、《悦庄镇村级临时用人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悦庄镇村级干部垫支资金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份文件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悦庄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悦庄镇农村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根据《悦庄镇村级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审计程序》,结合本镇村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设、水利工程、农业设施、道路桥梁等)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由村委出资或筹集各类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捐助类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村工程分类: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部分项目确因时间紧迫,可以由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经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不用招投标和审计,村集体负责组织施工、监管、验收和结算);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由行政村(社区)出资或筹集的各类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需到县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且村干部不得承揽或插手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执行县里统一规定。
第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各责任区负责对各村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工作;镇财政所负责对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农经站和内审办负责对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监管、拨付、结算、审计等);镇纪委负责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的监督;村级组织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
第五条 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 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的操作程序。
1. 村“两委”会商议。涉及村委出资或筹集各类资金投资、政府性投资、使用国有资金以及捐助类公益性等工程项目建设,由村“两委”会提出建设意向。
2. 党员大会审议。村“两委”会提出建设意向后,交党员大会审议,由村“两委”说明工程基本情况,建设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争取广大党员的大力支持。
3.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将党员大会审议的结果,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决议结果公示3日,接受村民监督,无异议后,报镇主管单位审核。
4. 村“两委”实施决议。
根据工程类型和相关规定,各村到县、镇相关部门办理完规划建设手续再开工建设,镇村建办、水利站、农业办等业务部门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5. 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施工队),限额以上工作的招投标需经过政府采购网公开招标确定;限额以下工程由镇主管单位及村“两委”负责(具体流程按《悦庄镇村级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审计程序》悦办发【2019】4号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施工单位(施工队)。招投标的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3日,并公布镇、村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6. 签订合同。招标完成后,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前,由村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格后签订施工合同。
7. 工程管理。各村根据村集体实际情况,一般应选择招投标确定(或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不具备条件的村也可以组建村民代表参加的工程监管小组(由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对工程进行监管。
若工程发生变更,工程变更前报村“两委”会议讨论,单项变更超3万元或合同价10%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报镇主管单位批准。
8. 组织工程验收并确认结算清单。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管小组或监理单位人员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工程完成,由建设单位(村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9. 竣工结算审计。项目完工后,相关村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由审计办牵头,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相关业务部门、责任区、村对工程进行审计验收。审计完成后,审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5日,接受群众监督。
10. 报镇主管单位结算。公示完成无异议后,报镇主管单位结算。
第七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在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严肃查处,对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村实施的村民集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悦庄镇村集体举债借贷管理办法
(试行)
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为加强村集体举债借贷行为管理,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逐步化解旧债,确保村集体财务良性运转,提高农村经济运行质量,促进镇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农村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农村权力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源发〔2021〕12号)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村集体举债范围包括村集体事业发展、村集体生产经营事项。
举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村集体事业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个人进行融资、举债借贷需求,并对融资、举债借贷的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进行约定的行为活动,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第二条 因村集体经济发展需求确需借贷的,坚持以“从严控制、民主决策、风险适度、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举债属于村集体重大事项,举债前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镇级审批程序,通过后实施。严格执行村集体举债镇级审批程序,切实把好村集体举债关口。村集体举债时严格按照村提方案、会议决议、镇级审核的流程操作。
(一)提出举债项目。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村党组织提议,提出举债项目,具体包含项目名称、金额、举债对象、举债利率、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要素,经村“两委”会议商议形成初步书面意见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
(二)会议决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决议。
(三)公开公示。会议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四)审核审批。村集体举债项目经民主程序通过,填写《悦庄镇村集体举债借贷审批表》,由包村干部、责任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举债。
第四条 村集体收到举债款项要按规定缴存村集体账户,支出时严格按项目支出流程申请支付。
第五条 村实行以收定支,规范预算。
第六条 村集体每年清查债权债务。清查以独立的村集体自查为主,按照“摸清底数、核实确认、完善台账”的步骤进行清查。
第七条 村集体严控新增债务,合理控制负债规模,原则上禁止非生产经营性举债,强化债务管控,坚决遏制新增不良债务,将村集体负债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八条 原则上村集体举债最高年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九条 村集体要通过节支、降息、变现、创收、发展等手段积极化解旧债。
第十条 举债款项开具收据,连同《悦庄镇村集体举债借贷审批表》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入账。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的,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一条 严守举债底线。不得举债用于村集体收支缺口;不得举债发放村干部误工工资、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得举债发放福利和分红;不得为企业(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开支;严控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禁止借高利贷。村集体不得为自然人或下属全资企业以外的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而产生新增不良债务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各村对举债借贷行为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村集体举债借贷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村集体举债借贷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悦庄镇农村集体举债借贷审批表
附件
悦庄镇农村集体举债借贷审批表
村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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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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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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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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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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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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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如下会议记录复印件: 1、支部会议提议记录 2、村两委商议会议记录 3、党员大会审议会议记录 4、村民代表决议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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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情况 |
村书记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包村干部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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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区书记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包管区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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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主要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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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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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临时用人用工(以下简称村级用工)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农村权力运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级用工,是指村级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未能预见的或因落实上级工作任务而临时产生的村级用工。大多是临时性、不固定、周期短且技术含量不高的村级工作事务,需雇佣以本村村民为主的临时性用工或小型机械,并按一定的标准支付一定的费用。
第三条 村级用工主要用于从事村级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卫生保洁、绿化苗木栽植等临时性的村级工作事务。不包括应列入工程项目造价的用工事项。
第四条 派工人员原则上应为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记工人员原则上应为各村会计。《派工单》《临时用人用工登记簿》应由村会计负责填写、保管。
第五条 村级用工本着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程序合规、管理规范、阳光操作、方便简单、厉行节约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用工流程
第六条 村级用工按照用工提议、会议决议、决议公示、组织实施、结算支付、月度公示等流程操作。
(一)用工提议。首先由相关村干部根据村级用工需求(包含用工事项、用工数量、工值标准等内容)提出用工申请,提报村“两委”会议研究。
(二)会议决议。村“两委”会议或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对提报的用工申请进行研究表决,形成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工地点、用工数量、用工人员范围、工值标准、用工天数、预算金额、结算办法、用工现场管理人员等内容。
单项预算标准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召开村“两委”会议进行研究形成决议;单项预算标准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议。
对于紧急情况下的必须村级用工,如果当时不具备会议召开条件的,可以边施工边履行相关会议程序。
(三)决议公示。形成的会议决议需公示3日,根据需要可边公示边施工。
(四)组织实施。用工现场管理人员根据会议决议组织实施,负责用工质量监管,最大化节约开支。
村级用工实行按日登记:一日一派工,一日一登记,做到日日清。每日完工后由记工员填写《派工单》,《派工单》须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用工现场管理人员、记工员、出工人员签字确认。严禁多个日期合并记录。
每月底或下月初,记工员根据《派工单》,按月汇总登记《临时用人用工登记簿》。
(五)结算支付。村级提供《派工单》《临时用人用工登记簿》,按规定报账程序进行资金审批。镇农经站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用工报酬。
临时拖欠的也要及时记入村级往来账上,严禁临时用工跨月和跨年度结算报账。
涉及机械设备类工时结算,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需要提供发票的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及明细。
(六)月度公示。结合每月的财务公开,村会计将每月的用工报酬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将《临时用人用工登记簿》每月记录的第三联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用工标准
第七条 村级用工标准的制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依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村经济条件、平均用工工资及以往惯例来确定和调整,同时还要统筹考虑相关邻镇、邻村、农忙、农闲、季节等相关因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村“两委”会对村级用工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村级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村级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列席相关会议。
第十条 镇农经站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每月对村级用工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用工不得入账。
第十二条 镇纪委要地到村检查督导村级用工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严禁以村级用工形式变通支付招待费等不合规支出;严禁村干部以村级用工方式获取额外报酬。
第十四条 要严格按照县、镇用工管理办法和流程组织实施村级用工,对违反县、镇用工管理规定的,镇纪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悦庄镇村集体临时用人用工派工单
2. 悦庄镇村临时用人用工登记簿
附件1
悦庄镇 村集体临时用人用工派工单 (日登记表) 临时用工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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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工 单 2021年月日,兹派我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 人,到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置,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由村_______________同志负责记工,工时按照____元/个工时结算。 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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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群 众 |
用工地点 |
工时 |
联系方式 |
银行卡号 |
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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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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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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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该派工单按日登记(一日一派工、一日一登记),不能多个日期合并记录;2.该派工单1式2份,第一联交农经站报账,第二联村集体留存备查。 |
悦庄镇村临时用人用工登记簿(含小型机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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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元/个、元 第000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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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时间 |
姓名 |
劳务项目 |
出工数 |
工价 |
应付金额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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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
附件2
悦庄镇村级干部垫支资金行为管理办法
(试行)
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农村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农村权力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源发〔2021〕12号)文件规定要求,为规范村干部通过用自有资金垫支用于村级日常支出、项目支出、归还欠款及其他支出的行为,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垫支资金的村干部人员范围:包括村两委成员,村成立的群团组织、下属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村级聘任的与村级有利益链接的相关劳务派遣、合同、临时人员。
第二条 原则上村干部不提倡为村级垫支费用,严禁私自垫支,严禁帐外垫支、赊欠。
第三条 垫支资金须用于与村级发展有关事项,不得用于购买礼金礼券等馈赠上级领导、公款吃喝、观光旅游等,不得用于交通、通信等个人物品购置,不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第四条 村级垫支资金的流程。因情况特殊,确需由村干部垫支资金的,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五条 垫资项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两委决议。
第六条 垫资项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需经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七条 经民主程序通过的5000元以上垫支事项,先由村干部将垫支资金转入村级银行账户,纳入村级账内统一核算,然后按照农村财务支出的相关流程审批资金,支付相关事项。
第八条 加强对村干部垫支资金监督管理,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垫支资金的,不得入账核算。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