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
标题: 悦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60B/2017-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9-22 发布机构: 沂源县悦庄镇

悦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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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责任区,各村,各部门

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沂源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市级试点方案》(办发[2017]46号)、沂源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源农产权办字[2017]5号)的要求,依据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清产核资的总体要求是:全面清查核实集体所有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存量、结构、分布等情况,依法界定集体资产权属,为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一)工作范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所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企业股权、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与民主决策相结合。依照国家、省、市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工作实行民主决策,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2、坚持程序规范与全程公开相结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符合本村实际情况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对清产核资人员组成、清产核资方法、资产界定和估值情况、报废资产和呆坏账处置情况、清产核资报告(结果)等过程全部公开,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3、坚持专业清查与群众参与相结合。聘用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吸收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等了解村情的人员共同参与清产核资各阶段的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对存量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较少或收入较少的村,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不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以群众认可为原则。

4、坚持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相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实施清产核资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适时开展资产评估或资产估值与价值重估工作。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进行资产估值与价值重估的,资产评估初步结果要向全体成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资产评估结果,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备案后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认、备案。

5、坚持帐内清查与账外核实相结合。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清查核实;对资源性资产,以村保存的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查核实。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群众认可,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准确。

二、程序和方法

(一)建立工作班子。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小组负责本村清产核资工作,并由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全程监督清产核资各阶段的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小组制定本村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要明确各类资产的清查方法、资源性资产和固定资产等评估方法(依据)、纳入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和计算方法。清产核资实施方案要在村内进行公开公示,并广泛征求和采纳群众意见。

(三)清查核实集体“三资”。

1.清查账内资产。

(1)货币资金:要核对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对清查单位的每个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开户银行的实际余额都要核对,并附加清产核资时点的银行对账单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有价证券要核查账面数和实有数是否相符。

(2)应收及预付款: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清查单位要与对方单位核对双方记账金额是否一致,并取得对方单位的函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对呆账死账情况要说明原因。

 (3)存货:是指村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库存产品、委托加工的物资(产品)等。对所有存货要实地盘点,确定估值(金额);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如实登记。

(4)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折旧额,确定估值(金额)。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如实注明。

 (5)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按照投资项目清查。要与被投资方进行核对,查明投出数和被投资方的账面数是否相符。

(6)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包括在建的、已完工验收但未交付使用的以及已投入使用未调入固定资产账的工程项目。对于已投入使用而未转账的项目要说明原因,未完工的项目按实际工程进度计算价值(金额)。

(7)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各种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应清查形成时间、入账成本和摊销净值,在此基础上确定估值(金额)。

 (8)负债:包括各类借款、应付及预收款、应交税金及其他应交款等,要逐笔逐项进行核查,确定负债总额(金额)。

 (9)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资本主要核查被投资单位投资额,落实双方共同确认的书面材料。公积公益金主要核查收到赠与资产、企业所得税返还及土地征占款等其他计入公积公益金的项目以及按规定从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主要核查村集体形成的净收益。

2.清查账外资产。

    账外资产是指属于集体但未在账面反映的所有资产。参照现行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确认账外资产的价值。

(1)清查耕(林)地资源类资产。已确权颁证的家庭承包耕(林)地,不进行资产估值。实行对外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详细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及收缴情况等。

(2)清查非耕(林)地资源类资产。没有确权颁证承包到户或者不宜确地到户的耕地和非耕地(含道路、公益性用地等),在清查面积的基础上,需确认价值的,可参考当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估值,也可采用群众认可的估值办法确定价值(金额)

(3)清查地上附着物类资产。包括水利设施(机电井、扬水站等)、护林防火设施、林木等,可以按照当地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估值,也可以采用群众认可的估值办法确定价值(金额)。

    3.核实集体资产权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4.确定折股量化的数额。按照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确定可供折股量化的集体资产资源数量、份额或金额。形成“清产核资情况报告(结果)”。

    (四)公开公示结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小组应及时将“清产核资情况报告(结果)”逐笔逐项向群众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保存好相应的影像资料。进行资产评估的需公示期间,镇、村要安排有关人员受理群众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清产核资和权属界定结果有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核,确保结果群众认可。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予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的清产核资结果及时报镇政府。镇政府负责对各村报送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备案后上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准、确认、备案。

(五)登记造册。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小组对经公示审查确认的资产清查结果按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予以分类,并逐笔逐项进行登记造册。

三、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资产存量核实问题。主要查清村集体资产的实有量。对于发生变动或者资产账面值价值与现实差距较大,需要进行重估的,原则上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资产量较少的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按有关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但要将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结果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确认、备案后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准、确认、备案。

(二)关于资产清查各环节的账务处理问题。对于在建工程,凡是工程已竣工、已结帐但尚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应抓紧结转;对于已竣工交付使用而施工单位久拖不结帐的,可以先估算入帐,以后再结算找补。

    (三)关于权属界定有关问题。

    1.对账务记载清晰、清查过程无异议的,主要依据资金来源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集体资产的权属。

    2.对由村集体和上级财政资金等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界定产权。没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可按投资比例明晰各自产权比例。

    3.对集体单独出资或参股投资形成的资产,按实际出资额和收益比例,界定本集体资产权属。

    4.对村内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方式予以确认权属。对村与村之间有争议或异议的资产,由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四)关于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确股量化问题。对难以估值的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等,可暂不作价计入股份资产,采取按成员所占份额进行确股量化的方式(即确份额不确金额)进行股份制改革,在相关资产台账上及股东股权证上详细登记资源类型、坐落、权属、面积、经营使用及确认份额等情况。对于有经营收入(如承包费等)的资源性资产等,可将资产经营收入计入经济合作社收入,扣减相关费用支出后按确认的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无经营性收入或收不抵支的不进行收益分配。上述资产权属和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县农业部门和镇应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搞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切实抓好改革村清产核资的业务指导,帮助指导村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严格把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核准、确认、备案关口。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做好分析,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政策界限,统一资产处置口径,形成清产核资的政策体系。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严格审核清查结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借机擅自处置、私分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问题,提请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村要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原物清点,做好价值核实、账务处理、建立台账、结果公示、征求意见以及方案申报、结果报告、健全制度、资料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

2017年9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