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悦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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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60B/2017-125459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7-09-2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悦庄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涉及每个农民成员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关键环节,也是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界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应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兜底”的办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成员身份界定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确认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口,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包括入社时或参加一轮承包、二轮延包的成员及成员所生子女;
2.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特殊人群成员身份界定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三级士官以下的或初级士官,指一级、二级士官)。复员、转业后户口落回本村自谋职业的。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包括连续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上学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997年以来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后,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4.出嫁女。尚未在嫁入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提供镇、街道出具的证明),且户口仍在本村的,应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为了利益寻租,故意不迁户口的,不再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丧偶、离婚妇女。户口仍在本村,应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落户农村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落实回城政策时将户口“农转非”,目前仍在原村生产、生活的,应确认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闯关东回乡落户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可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8.户口在本村,因不愿承担税费放弃“二轮延包”且常年在外务工的人员,应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9.户口在本村,逃债、逃避罚款常年在外的人员,失联多年未依法宣告死亡的人员,应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0.“五保户”应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1.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必须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其成员资格。
(三)下列人员,不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已经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享受财政供养的。
2.户口未迁出,但已经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且享受缴纳“五项”保险,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以及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村转居)。
3.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4.因利益寻租,如为了全家农转非将户口从外地迁入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5.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未通过的人员。
(四)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常确认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户籍迁出的;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义务兵和初级(一级、二级)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或续签中级士官的(三级及以上);
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落户外地的;
7.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界定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村民代表组成的实施小组具体实施,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1.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研究确定基准日和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并以户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
2.成员名册初榜、再榜公示。将成员名册向全体村民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成员对成员名册存在异议,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必须对成员名册进行审核修正,向全体村民进行再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对公开资料拍照存档。
3.签字确认成员名册。初榜、再榜两次公示后,将成员名册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
4.成员名册终榜公示。将签字确认的成员名册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终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对公开资料拍照存档。如个别村还存在争议,可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认。
5.存档备案。各村将成员资格界定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含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经村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全部存档,并报县、镇经管部门备案。
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试点村,参照本指导意见,根据各村实际,制定各村的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作出明确规定前,暂时用本意见。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