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第68号建议的答复
刁晓勇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农村干部购买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22年11月1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需按照规定要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无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单位,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如需参照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可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和个人按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为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医保部门着力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提高到85%,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到60%。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无需复核或检查,纳入城乡居民“两病”专项保障范围,报销比例提高到70%。同时大力推广宣传城市型普惠商业医疗保险“淄博齐惠保”,减轻群众因大病造成的巨额医疗费用负担。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
2023年10月7日
(联系单位: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联系人:徐继涛;联系电话:3225791)
(主动公开)
抄 送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