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转发《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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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2173M/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 |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卫健委起草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医疗新技术纳入临床使用,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46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复函》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起草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46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复函》;
三、主要内容
将一些新型医疗技术列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论证,新增6项医疗服务项目。
四、重要举措
《通知》规定了明码标价要求。规定各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服务规范等内容,自觉接受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不实行价格公示等各种乱收费、乱涨价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文件公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 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