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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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2173M/2023-519836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2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 高新区 、经济开发区 、文昌湖区管委会 , 市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
为贯彻落实« 山东 省 企 业 职工 生 育 保 险 规 定»(省 政 府 令 第 339 号)要求 ,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 经市政府同意 , 现就职 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 统 一 参保登记 、
统 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 一 医疗服务管理、统 一 经办和信息服务 .
二、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 资总额的 1%按月缴纳生 育保险费 . 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 险费的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三、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 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体系结算 .
四、生育产前检查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定额标 准 1000 元支付 .
五、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 项目定额标准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 :
1.放置(取出) 宫内节育器的 ,定额为 160 元 ;
2.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 ,定额为 400 元 ;
3.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 ,定额为 800 元 ;
4.绝育手术的 ,定额为 1000 元 ;
5.复通手术的 ,定额为 2000 元 .
六、生育津贴按照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产假天数按照« 女职 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619 号) 规定执行 .
七、本通知第 四、五条定额标准根据生育保险运行情况 , 由市 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卫生健康等部门适时调整 .
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
本通知 自202 1年8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字〔2007〕 79 号)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 30 号) 同时废止 . 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变化 , 应 及时修改完善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 市委各部门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市政协办公室 , 市监委 , 市法 院 , 市检察院 . 各民主党派市委 , 市工商联 . |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 年 6 月 24 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