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钧乐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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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632489/2024-549120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8-1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鲁淄源)应急罚〔 2024 〕13号
被处罚单位: 淄博钧乐包装有限公司
地 址: XXXXXXXXX 邮政编码: 256104
负责人: X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沂源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对你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南侧圆织机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警示标志。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支撑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对主要负责人XXX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XX 、XXX)2份,任职证明复印件(XXX)1份、授权委托书(XXX)1份、拍摄的生产车间南侧圆织机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警示标志的照片等各类证据材料9页。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3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陆仟元(¥:6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支行(县城财政局对过),缴款码3703232400000642655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60日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 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