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环亚助剂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
| 索引号: | 11370323MB28632489/2024-549120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5-1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鲁淄源)应急罚〔 2024 〕5号
被处罚单位: 淄博环亚助剂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256100
负责人: X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2024年4月22日,淄博市博山区应急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王加泉2023年12月离职,未及时修订。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支撑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对总经理XX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XX)1份,任职证明复印件(XX)1份、辞职证明复印件(XXX)1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等各类证据材料16页。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30号第1档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支行(县城财政局对过),缴款码3703232400000586414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60日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法院、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 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