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嘉毅加油站行政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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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632489/2024-549120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5-2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鲁淄源南)应急罚〔 2024 〕2 号
被处罚单位: 沂源县嘉毅加油站
地 址: XXXXXXXXX 邮政编码: 25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XXXX 职务: 站长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10日,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物资配备不全(防毒口罩应配备四个,实际配备三个)的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调查,支撑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XXX任命文件1份、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XXX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抵书1份、现场检查(勘查)影像证据2份、沂源县嘉毅加油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等各类证据材料16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29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支行(县城财政局对过)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3703232400000599495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沂源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