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量子精工机械(山东)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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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632489/2024-549119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8-0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鲁淄源)应急罚〔2024〕8号
被处罚单位: 量子精工机械(山东)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邮政编码: 25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58****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维修车间1台电焊机未进行保护接地违反了GB50169-2016 3.0.4)主要证据: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鲁淄源) 应急检记〔2024〕7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淄源) 应急责改〔2024〕72号)、现场照片(电焊机)、对该公司总经理司继刚制作的询问笔录、任命文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各类证据材料10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捌仟元(¥:8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支行(县城财政局对过),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3703232400000614515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沂源县人民法院、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