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XX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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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632489/2023-541829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0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鲁淄源)应急罚〔2023〕102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坤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XX村 邮政编码: 25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石X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66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车间织布机电机外壳未进行接地保护)主要证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车间织布机电机外壳未进行接地保护)。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淄源)应急检记〔2023〕27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淄源)应急责改〔2023〕274号)、对总经理石XX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等执法文书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石XX身份证复印件1张等证据共计7页,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沂源支行(县财政局对过)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37032323000005XX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沂源县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法院、淄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