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山东沂源XX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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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632489/2023-541829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10-1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鲁淄源)应急罚〔2023〕98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沂源沂阳水泥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XX村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XX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135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给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工沈XX提供焊接服)。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淄源)应急检记〔2023〕25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淄源)应急责改〔2023〕254号)、对安环部经理陈XX制作的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保用品发放台账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任命文书(陈XX)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8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捌仟元(¥:8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人民银行沂源支行(县财政局对过)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3703232300000500XXXXX,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沂源县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法院、淄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