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XX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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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632489/2023-541828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2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鲁淄源)应急罚〔2023〕99号
被处罚单位: 沂源百耀塑编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XX二村 邮政编码: 25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76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拉丝车间1处硬丝拉丝机下方链轮未设置防护罩,违反了(GB 5083-1999) 第6.1.6条;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缝纫车间1处钢制平台护栏踢脚板损坏,未及时进行维护。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淄源)应急检记〔2023〕25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淄源)应急责改〔2023〕256号)、经理王XX制作的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任命文书(王XX)及身份证复印件(王XX、王XX)等有关材料。(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号第1档、第25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1.罚款柒仟元整;2.罚款伍仟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壹万贰仟元(¥:12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沂源支行(县财政局对过)?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37032323000004XXXXXX,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沂源县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法院、淄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