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沂源XX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
索引号: | 11370323MB28632489/2023-541826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1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鲁淄源)应急罚〔2023〕49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沂源鸿坤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 沂源县XX工业园 邮政编码: 25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左XX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5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6月19日,根据《沂源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市应急局现场检查记录(鲁淄)应急检记〔2023〕328号的移交的1-7项问题,我局联合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1、2021年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副总指挥刘X、抢险抢修组付XX、警戒保卫组左XX离职);;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聘用的电工徐XX电工证逾(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的规定, 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30号第1档、第98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1.壹万壹仟元整;2.壹万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贰万壹仟元(¥:21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沂源县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法院、淄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