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XX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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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632489/2023-541817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3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鲁淄源)应急罚〔2023〕47号
被处罚单位: 淄博康力塑胶有限公司
地 址: 沂源县城XX北侧 邮政编码: 25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5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一个接上串连6个接地线,违反了GB50169-2016第4.2.9条)。主要证据: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吹塑车间电器接地不符合规范要求(一个接上串连6个接地线,违反了GB50169-2016第4.2.9条)。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调查。支撑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对你公司安全科长兼供销科科长崔XX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拍摄的吹塑车间电器接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照片1张、授权委托书(崔XX)复印件1份、任命文书(崔XX)复印件1份、身份证(张X、崔XX)复印件2 张等各类证据材料9页。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身份证(张伟、崔保强)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壹万元(¥:10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支行(县城财政局对过)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37032323000004XXXXXX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沂源县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法院、淄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