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XX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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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632489/2023-541816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0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鲁淄源)应急罚〔2023〕16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XX 邮政编码: 2561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鹿XX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184X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11日,青岛市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对山东XX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缝纫车间东侧带式输送机操作柜距离输送机末端间距为12.66米仅在操作柜上设置一个紧急停车按钮违反了(GB 14784-2013)第4.1.11条的规定;2、梳理车间东侧梳理机链条传动部位在作业平面2m以下位置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违反了(GB 5083-1999)第6.1.6条的规定)。支撑证据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条第2档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支行(县城财政局对过)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3703232300000XXX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沂源县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法院、淄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