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xx塑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
索引号: | 11370323MB28632489/2022-532740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3-1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鲁淄源)应急罚〔 2022 〕 8 号
被处罚单位: 沂源xx塑编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xx镇x山村 邮政编码: 25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0894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博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安全专家对沂源xx塑编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18项问题,其中存在“①未按规定配备应急预案规定的物资及装备(未配备2盘警戒线,3个急救药箱只配备1个,且急救药箱中碘伏、消毒酒精、脱脂棉过期失效,担架维修未取回,没有备用担架);②圆织车间4#一台圆织机成卷机皮带、链条传动处无防护罩,减速机漏油严重”的问题。现场检查记录((鲁淄源)应急检记〔2022〕1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333条第1档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86条第1档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支行(县城财政局对过)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NO.A10108274954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沂源县人民法院、淄川区人民法院、博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