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镇街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23MB28632489/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26 发布机构: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镇街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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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镇街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提升镇街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制订了《委托镇街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经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按照《方案》现将沂源县委托镇街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工作事宜公告如下:

委托机关: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悦庄镇人民政府、石桥镇人民政府、张家坡人民政府、东里镇人民政府、西里镇人民政府、中庄镇人民政府、燕崖镇人民政府、南鲁山镇人民政府、鲁村镇人民政府、大张庄人民政府、南麻街道办事处、历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一)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实施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自202011日至2022年1231日止。

四、委托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2.及时提供受委托方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需要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委托行政处罚专用章;

3.定期组织受委托方的执法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4.对受委托方立案处罚的案件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前和决定前两次审核程序,被处罚主体提出听证要求的,及时组织听证;

5.承担受委托方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方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方责任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2.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以委托方的名义规范使用统一格式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

3.案件调查结束形成调查报告,于2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方进行法制审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执法文书报委托方备案;

4.案件办理完毕,及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归档保存;

5.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相对稳定,保证执法经费和有关执法装备,落实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

6.发现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方或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7.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8.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