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沂源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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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632489/2021-5136410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
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部署安排,沂源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财政局对《沂源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举报投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县应急局联合县财政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出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和《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淄应急发〔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是加大了奖励力度。1、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3000元;2、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不含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情形。1、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3、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5、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6、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标准规定的;7、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的;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9、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11、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违规生产的;12、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举报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一般事故隐患奖励标准给与奖励。
三是明确了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标准。《办法》新增了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伤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奖励1万元至2万元;较大事故奖励2万元至5万元;重大事故奖励5万元至1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10万元至50万元。
四是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办法》鼓励生产经营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五是明确了举报奖励发放程序和资金渠道。规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应急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六是严格保密要求。《办法》规定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住址、电话、举报内容及奖励等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法人员,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人:侯颖;联系方式:0533-325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