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沂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沂源县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源安委发〔2021〕11号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扎实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市驻县有关单位要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

县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 产监管执法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

县委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 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县委政法委

1.督促指导全县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平安沂源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二)县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宣传部门组织实施。

2.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精神,及时报道安全生产重大工作情况。

3.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4.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5.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精神文明创建指标体系。

(三)县纪委监委机关

1.负责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党纪政纪责任追究落实,并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委组织部

1.加强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2.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考核纳入委、政府对各镇(街道、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和直部门单位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体系

3.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县委统战部

1.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六)县委编办

1.负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落实。

2.负责在部门“三定”规定中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职责。

(七)县法院

1.依法审判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

2.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3.按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八)县检察院

1.对全性的安全生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2.按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九)县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 法规草案的拟定工作。

3.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一般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十)团县委

1.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工作。

2.负责所属青少年活动中心和青年创业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县妇联

1.负责所属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妇联组织开展的培训和妇女创新创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县安委会办公室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开发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安 排,以及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安委会工作要求。指导协调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分析全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交流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约谈、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等工作。通报约谈、警示提醒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镇(街道、开发区)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4.指导协调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挂牌督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工作。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督查检查指出的问题和隐患。

5.研究提出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承办安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6.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

(十三)县应急局

1.组织编制全安全生产规划,政府规章草案,监督实施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标准、规程,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全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完善全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衔接沂源县驻军和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督促镇(街道、开发区)严格落实监测预警、灾情报告、事故报告等制度。

8.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9.开展应急管理的国内交流与合作,参与市、县际之间应急救援合作。

10.指导、监督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1.负责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2.负责全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13.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县发展和改革局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政府投资类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拟订全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依法主管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4.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拟订全核电发展规划及火电、电网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计划、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房屋建筑工程除外)的监督管理。

6.负责全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承担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组织实施级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十五)县教育局和体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教育部门加强所管理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直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3.监督所管理学校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4.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编制、活动审批报备、安全教育以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等。

5.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6.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配合交警等部门查处非法营运校车行为,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全体育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9.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体育彩票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10.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县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级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4.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十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质安全工作。

3.负责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

4.负责全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民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协调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6.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严格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7.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县公安局

1.督促指导派出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监督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指导、协调、监督镇(街道、开发区)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 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负责组织、指导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承担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和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审批工作。

5.指导、监督镇(街道、开发区)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6.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治安、刑事案件。

7.负责全公安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3.负责全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二十)司法局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政府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直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申请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3.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4.负责全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财政局

1.落实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二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拟订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推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

3.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4.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二十三)自然资源局

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级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的关闭工作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负责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4.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 治理工作。

5.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6.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二十四)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5.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6.负责全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五)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铁路、交通、水利、民航、 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 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

4.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6.负责全供热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供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及乡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指导、监督全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9.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1.组织管理全人防工程建设,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 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12.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13.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14.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交通运输局

1.指导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 指导职责范围内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职责,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承担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4.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管内河通航水域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6.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依法查处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超载和使用无牌、无证、报废内河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7.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对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 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实施安全监管。

8.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9.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10.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水利局

1.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2.负责指导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骨干河道堤防、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4.按职责分工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5.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供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负责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农业农村局

1.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种植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仓储保鲜冷库、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3.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5.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6.指导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屠宰环节和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九)商务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指导成品油流通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

3.督促指导全对外投资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

 

生产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实施安全监管。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组织开展旅游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负责全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5.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 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一)卫生健康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

4.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三十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依法办理有关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及发放许可证工作。

2.负责全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3.负责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工作。

(三十三)市场监管局

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3.负责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5.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加强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疫苗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疫苗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7.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8.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 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9.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10.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三十四)市医保局沂源分局

负责职责范围和分管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1.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办公区、居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三十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指导监督全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全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防汛、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及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建设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的期限不拆除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七县融媒体中心

1.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 协调全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2.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十八)县供销社

1.做好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九)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2.依法履行所监管领域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指导镇(街道、开发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十)交警大队

1.负责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镇(街道、开发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指导、协调、监督镇(街道、开发区)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 管,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3.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

(四十一)消防救援

1.负责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3.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战术研究、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4.负责火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二)国铁济南局临沂车务段沂源站

1.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安全管理,负责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以及职工劳动安全管理,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 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承担管辖范围内 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公益性运输、关系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的安全管理责任。

3.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装备的购置、调配、处置,承担设备运用维护管理责任。

4.协调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铁路安全综合治理,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开展日常检查指导,加强现场作业过程控制。协调组织开展相关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依法组织或参加管辖范围内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十三)邮政管理局

1.负责全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四)沂源供电公司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负责公司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配合政府和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5.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十五)淄博银保监分局沂源监管组

1.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指导保险业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四十六)烟草专卖局

1.负责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内卷烟经营、烟叶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按照委、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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