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标题: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情况
索引号: 11370323MB28632489/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27 发布机构: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情况

发布日期: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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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沂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委托沂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按统一执法程序和执法制度,统一使用委托单位的印章和执法文书,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沂源县应急管理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三)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调查权: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提请委托单位查处,对不属于委托单位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申请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对受委托单位超出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不予承担;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对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6.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案件调查结果审核和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7.如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影响委托的内容、范围和权限,委托单位应及时调整。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执法过程需符合委托单位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并按委托单位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