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关于对《沂源县创建“无证明城市”第一批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取消替代清单》进行调整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MB2857606T/2021-514362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4-19 发布机构: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对《沂源县创建“无证明城市”第一批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取消替代清单》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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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沂源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沂源县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专班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对2020年11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公布沂源县创建“无证明城市”第一批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取消替代清单的通知》中的《沂源县创建“无证明城市”第一批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取消替代清单》进行了调整,重点对证明材料涉及事项、证明材料名称、证明出具单位以及证明免提交方式等要素进行了规范,同时,删除了已列入第一批免提交清单但实际运行过程中无法实现免提交的证明事项,现将《沂源县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调整稿)》正式对外公布。

上述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沂源县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调整稿)》,对于明确为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自发布之日起不再收取,有关办事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免提交证明材料的事项,有关办事部门单位应当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提供申请人使用,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并联合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采取部门核验方式获取证明信息的事项证明需求单位出具单位建立协查核验反馈工作机制,逐项编制协查函、反馈函模板,规范操作流程,并分别确定联络员和代办员,证明出具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协查结果,提高协查核验效率。

 

附件:沂源县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调整稿)

 

 

沂源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沂源县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调整后)

审批服务部门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证明材料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出具证明单位

免提交

方式

县民政局

收养登记

1

捡拾弃婴证明

公安机关

部门核验

2

计划生育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部门核验

县司法局

公证服务

3

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亲属关系证明(仅用于开具存款协查函)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直接取消

4

未婚(或单身)证明(仅用于国内)

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

5

失业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等)

民政部门

数据共享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一次性继承

6

死亡医学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7

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部门核验

8

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排水等)验收合格证明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部门核验

9

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落实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部门核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10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1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部门核验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城建档案利用服务

12

房产证或与产权有关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

13

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部门核验

14

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部门核验

15

固定场所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数据共享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6

固定场所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17

无事故证明

交警部门

部门核验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8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

应急部门

部门核验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

19

举办者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机关

告知承诺

20

征信良好证明

人民银行

告知承诺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1

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乡村医生变更注册

22

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23

拟聘用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因鉴定为病残儿申请再生育

24

婚育情况证明

乡镇、街道

直接取消

因不孕不育症申请再生育

25

婚育情况证明

乡镇、街道

直接取消

再婚夫妻无共同生育子女申请再生育

26

婚育情况证明

乡镇、街道

直接取消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

27

婚育情况证明

乡镇、街道

直接取消

再婚夫妻(各育一个子女)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

28

婚育情况证明

乡镇、街道

直接取消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9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部门核验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机构名称

3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批准医疗机构名称变更批复文件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直接取消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地址(地址门牌号)

31

门牌号变更证明

公安机关

直接取消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资格认定

32

培训合格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直接取消

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三年内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

33

考试合格证明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直接取消

34

聘用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

直接取消

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超过三年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

35

考试合格证明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直接取消

36

聘用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

直接取消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37

聘用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

直接取消

医师执业注册

38

聘用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

直接取消

医师执业地点变更

39

聘用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

直接取消

医师执业范围变更

40

聘用证明

所在工作单位

直接取消

受刑事处罚的医师执业注销

41

注销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法院

部门核验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医师执业注销

42

注销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部门核验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执业注销

43

注销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部门核验

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执业注销

44

注销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部门核验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医师执业注销

45

注销证明材料

医疗卫生机构

告知承诺

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执业注销

46

注销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部门核验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地址门牌号)

47

地名、路、牌号变更证明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

部门核验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新申请)

48

聘用证明

拟聘疗机构

告知承诺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股东,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

49

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

税务部门

部门核验

公司注销登记

50

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分公司注销登记

51

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

52

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53

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54

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55

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56

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57

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58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59

环评批复

生态环境部门

直接取消

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60

环评批复

生态环境部门

直接取消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61

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数据共享

县卫生健康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校验

62

不良积分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部门核验

市医保局沂源分局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63

居住证明

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

告知承诺

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64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气象部门

部门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