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沂源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11370323MB2857606T/2020-510526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9-23 发布机构: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源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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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将我县打造成为“无证明城市依据省一次办好”改革和市县“一号改革工程”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全面推进“减证便民”,最终实现“法无规定一律取消”和“法有规定无需群众提交”的“无证明城市”创建目标,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

1.坚持县镇村联动全域推进。各镇(街道)、村(社区)要紧跟县级部门标准,统一部署实施、创建时点、统一督查评价。全面推行“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切实解决证明材料过多过滥和“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突出问题。

2.坚持法无规定一律取消。在全范围内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证明事项,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最大限度精简各种证明材料,形成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

3.坚持法有规定无需提交。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以群众和企业不用提交证明材料为导向,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共享、政府部门核查核验、告知承诺干部代办等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4.坚持明责履责严肃问责。在“无证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凡推进不力、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严肃问责追责;“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完成后,对任何向企业和群众违规索要证明材料的,严肃问责追责。

工作目标

1.2020年1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和主要公共服务事项实现“无证明”。

2.20211月底前,公共服务单位(水、电、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等)的办事项目实现“无证明”,确保群众和企业在办事过程中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3.20212月底前,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建成“无证明城市”

(三)清理内容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供的自身未持有需由其他县内部门单位出具的用于反映客观事实或表明申请人符合特定条件有关材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索要谁清理和简化优化、便民利民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精简涉及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和繁琐手续,最大限度减少办件材料,切实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具体工作中,做到个一律”,即:1.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2.凡是开具的部门镇(街道)、村(社区)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3.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办理的,一律取消;4.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书面承诺等信用管理手段解决的,一律取消;5.凡是能通过部门间会商核查或实地调查核实的,申请人一律免提交6.凡是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申请人一律免提交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梳理证明材料清单

直部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权力及依申请公共服务等各类事项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以实现“无证明”为目标,提出取消或保留替代的具体意见,填写《本部门(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梳理汇总表》。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各镇办;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水、电、气、暖、银行、保险、教育、医疗卫生等其他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行业范围内推进“无证明城市”创建的具体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公共服务企业开展证明事项梳理确保同步推进按时完成。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县金融证券服务中心县教育和体育局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各镇办、经济开发区办事项目的证明材料由各镇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梳理。(牵头单位:各镇办,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

县创建“无证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清理证明事项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逐项研究确定清理意见,形成《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征求意见稿和《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征求意见稿)》,通过多种方式、多个渠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司法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公布证明材料清理结果

根据意见征集情况,确定最终的《沂源县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和沂源县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并逐项明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按程序报请创建“无证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并报县政府核准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各级各部门根据证明材料清单,同步更新山东政务服务网和办事指南(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上旬前)

(三)完善证明材料替代机制

围绕保留的证明材料,对能通过个人或企业现有证照来证明、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采用简便方式替代;完成电子证照证明库的改造升级,完成各部门证明材料模板的录入,利用电子证明取代纸质证明,通过市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证明材料的共享;对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的,畅通内部核查渠道,通过协同办公系统、钉钉、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进行;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审批部门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出具承诺书代替提交证明材料;建立证明材料“干部代跑”工作机制,“干部代跑”是实现群众和企业“无证明办事”的兜底举措,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又暂时无法用其他形式替代的证明材料,由索要单位代办人员接受申请人授权委托,帮助群众和企业获取办事过程中所需的证明材料。(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司法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并长期坚持

)建立无证明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加强行政协助、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加快推动政府监管方式从事前行政审批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无证明”的要求,重新规范相关审批事项的办事规程和办事指南,及时对外公布,接受办事群众监督。建立证明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因设定依据取消或数据实现互联互通等应当取消证明材料的,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对仍然向群众和企业索要证明材料的,严肃追究实施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前并长期坚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沂源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镇(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导、督促与协调,统筹推进全“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同时建立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指导县级部门做好证明事项全面梳理、清理审核工作。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科室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统筹协调证明材料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指导,对单位的“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督查。县司法局要加强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审核论证工作,为“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县大数据中心加强政务服务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发挥“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主体作用,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证明事项的清理。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举措,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随机抽查、定期调度、专项督查12345政府热线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结果纳入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级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同时,完善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受理群众关于证明事项办理方面的投诉,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强化宣传推介。各级各部门要宣传“无证明城市”改革意义,提高干部群众知晓率,认真总结实施“无证明城市”改革的经验做法,即时收集、整理和报送改革工作相关信息。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展宣传路径,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人人担当的改革工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