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MB2857606T/2022-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11 发布机构: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文稿解读】《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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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沂源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十二项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文件要求,推动我县经济稳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经济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十二项措施,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最优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场主体发展需求,从市场主体名称规范、经营范围登记、住所登记、注册登记、证照分离、“双全双百”工程、企业社保缴费、减税降费、创业担保贷款、歇业备案登记、歇业涉税手续、市场主体注销等十二项改革举措入手,致力于为全县市场主体提供最优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发展便利、降低发展成本、增强发展动力,提振市场主体稳步发展信心。

三、文件执行范围

《通知》适用对象为县域内市场主体

四、惠民利民举措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名称规范、经营范围登记、住所登记、注册登记、证照分离、“双全双百”工程、企业社保缴费、减税降费、创业担保贷款、歇业备案登记、歇业涉税手续、市场主体注销等十二项改革举措。

(一)明确市场主体放宽名称行业表述限制

推行市场主体名称网上申报,智能查重比对,自动生成规范名称。推行行业表述自主选定,对于非许可事项新兴经营项目,无须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述中列明。登记机关除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进行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审查外,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二)明确经营范围登记优化方式

经营范围由登记叙述文字优化调整为登记规范条目。实行经营范围套餐自动关联登记,一键选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述。允许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营业执照登记范围以外的一般性经营活动。

(三)明确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方式

允许小微企业将住宅登记为住所,作为办公场所和通信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的企业,可在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将经营场所地址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四)明确集群注册登记模式

支持各类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商务秘书服务机构等,采用席位注册、共享办公等形式,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实行集群登记管理模式,有效降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五)明确“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措施,持续推进先照后证、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推行信用审批承诺即入制度,落实取消一批、承诺一批、合并一批、上云一批现场勘验四个一批工作做法精简办事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实现快准入快准营。

(六)明确“双全双百”工程改革举措

围绕企业开办、准营、运营、投资建设、变更、注销等全生命周期,将关联的单项事整合为40一件事;实施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优化迭代、新增拓展、扩面延链,实现重点阶段和场景全覆盖,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动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极简办、全域办、一次办

(七)明确减轻困难企业社保缴费政策

实行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八)明确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进一步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政策202251日至12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严格落实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及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开通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为有需求的小微企业推介创业担保组合贷,采取政策找人、精准对接、主动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等措施,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明确歇业备案登记制度

对于因经营困难准备注销的市场主体,积极引导其办理歇业备案登记,助力市场主体积攒并恢复活力。不再租赁使用经营场所的,可选择一处地址备案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帮助降低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准入准营许可资质等资源。推行歇业一件事集成服务,实现歇业备案、税务歇业登记、公积金缴纳登记等关联事项一次办好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

(十一)明确市场主体歇业涉税简化手续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享受便利化办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按歇业前方式办理资源税申报,可按歇业前期限或继续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歇业当年恢复经营且已调整预缴申报期的,当年不再变更。

(十二)明确市场主体注销清税文书简化手续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五、工作要求

   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十二项措施是推动我县经济稳定发展的有力举措。请各有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落实市场主体发展十二项措施的同时,积极借助公众号、媒体、海报等方式宣传改革举措,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在发展中享受便利、获得实惠,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发展信心,持续增强市场主体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