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建立政务服务“失信制约”制度打造信用极简审批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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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7606T/2022-524368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5-16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近日,沂源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出台了《沂源县建立政务服务“失信制约”制度打造信用极简审批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0〕29号)、《淄博市建立政务服务“失信制约”制度打造信用极简审批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淄政管办字〔2022〕1号)要求,按照高效便民、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沂源县建立政务服务“失信制约”制度打造信用极简审批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创新建立“失信制约”制度,规范政务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填补政务服务领域轻微失信行为管理空白,打造沂源特色“信用审批”服务模式。
二、工作目标
以“信用+审批”为核心,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审批工作机制”为抓手,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褒扬诚信,制约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原则,构建政务服务领域事前信用应用、事中信用跟踪、事后制约修复的管理模式,通过积极引导企业群众用信守信,营造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让诚信主体获得更多便利优惠服务,让审批更快、效率更高、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更强。
三、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0〕29号)、《淄博市建立政务服务“失信制约”制度打造信用极简审批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淄政管办字〔2022〕1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
沂源县范围内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激励、制约及其管理。实施对象为政务服务所有申报主体(包含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包括向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于纳入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的申报主体,从其规定处理。
五、惠民利民举措
《方案》明确守信激励、失信制约的认定标准及实施措施两大部分。
(一)守信激励的认定标准与实施措施
1.认定标准
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经工作人员查询淄博市政务服务平台“联合奖惩”和“失信制约”模块,核实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即可享受激励措施。
2.实施措施
对守信行为,政务服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实行“绿色通道”便利服务措施,提供快速办理、专人帮办、免费代办等服务;
(2)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补交的,可以先行办理;
(3)实行“告知承诺”“承诺即入”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对有文件依据符合“告知承诺”“承诺即入”条件的,经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当场或限时办结相关证照,书面承诺资料由政务服务部门事后进行核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失信制约的认定标准与实施措施
1.认定标准
(1)认定单位。县镇两级具有政务服务职能、实施政务服务行为的部门(单位)是认定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失信制约行为,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认定情形。办理政务服务过程中,将存在失信行为且未达到行政处罚的申请人,列入失信制约名单管理。列入失信制约名单的五种情形包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政务服务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政务服务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实施“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审批后未按约定期限提报申请资料且经催告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的;实施“告知承诺”“承诺即入”审批后核实实际情况达不到承诺内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政务服务中的其他失信尚不构成惩戒的行为。
(3)信息采集。政务服务部门通过事实调查、平台查询、审管互动平台推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存在上述五种认定情形的失信行为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基本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失信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法律文书等内容。
(4)信息核实。按照“谁采集、谁核实”的原则,政务服务部门对拟纳入失信制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真伪核实。按照“谁采集、谁告知”的原则,在完成信息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现场告知或邮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如对事实认定存在异议,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确定列为失信制约的主体信息,由政务服务部门及时推送至淄博市政务服务平台,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原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
(5)管理期限。失信制约的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因被列入失信制约名单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失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承担。如管理期内原失信行为已整改且无新的失信行为发生,期满后失信主体信用自行修复,从失信名单中移除,屏蔽相关公示信息;如管理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则重新计算管理期限。
(6)隐私保护。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收集使用申请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对涉及涉密信息或载体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申请人信用信息。
2.实施措施
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对列入失信制约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制约措施,形成政务服务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具体制约措施包括:
(1)不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告知承诺、承诺即入等便民惠企措施;
(2)将失信制约人信息推送至淄博市政务服务平台及事中事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行政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3)在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评定信用等级、评先评优征求意见时予以反馈;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约措施。
六、工作要求
规范政务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打造信用审批机制、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的重要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做好“失信制约”制度打造信用极简审批新模式政策文件落实,在全县营造企业群众诚信经营、褒奖诚信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实施、完善配套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制约工作。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守信激励和失信制约的落实与指导工作,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守信激励和失信制约的实施与管理。
(二)强化实施推进。依托淄博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服务信用信息管理”模块,实现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录入、管理、应用等。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对政务服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制约的信用信息采集、动态应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实施情况将纳入全县政务服务年度考核。
(三)开展宣传解读。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媒体方式,加强“失信制约”制度政策解读,提高公众认知度,培育公众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诚信意识;同时,定期跟踪分析政策措施落实成效,对有益做法、典型案例及时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