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企业注销“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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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7606T/2021-5174891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发〔202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沂源县实际,决定开展企业注销“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二、工作要求、目标
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市场主体“注销难”问题,健全退出机制,降低市场退出成本,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办事效率,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感,加快企业“新陈代谢”、促进结构优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系统”(以下简称“一窗通”系统),线上线下同步推进,打通行政审批、税务、社保等多部门联合办理企业注销业务流程脉络,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改多部门多环节办理为多部门一窗联办,实现“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同步审核、一次办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一窗通”系统,通过减时间、减材料、减环节、减费用“四个减少”,进一步提高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
三、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发〔2021〕2号)等相关文件。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
注销一般分为:简易注销、一般注销、特殊注销。简易注销当场办:1.扩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2.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四十五日压缩至二十日,企业应当在公告期届满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3、将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与提交注销申请有效融合,只需审查《承诺书》及相关表格签署情况,即可完成所有流程。全面实现“一次提交,当场办理。”4.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经审查或系统自动筛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等情况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因其他部门或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情形不存在或错误的,当场受理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一般注销简化办:1.减少企业注销环节。取消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组备案的相关材料;2.降低企业注销成本。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报纸等其他媒体公告);3.精简企业注销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收取《清税证明》、《备案通知书》等文件;5.取消执照遗失登报。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照遗失公告,免去补领营业执照环节。特殊注销灵活办。一些因历史遗留问题、特殊情况形成注销“死结”的企业,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依法灵活办理注销手续。1、按法院清算裁定办理。针对股东失联或因股东内部矛盾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企业,明确可根据其他股东申请,指导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对于经行政指导仍不履行清算义务或无法取得联系的股东,支持其他股东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凭法院强制清算的裁定直接办理注销手续。2、按可追溯原则办理。针对因法人股东已注销导致无适格申请人的问题,明确按可追溯原则,允许法人股东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其合法继受主体作为申请人办理手续;如果该股东没有合法继受主体,则由其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申请办理。同时,对因上级公司已注销导致分支机构无法办理的,允许分支机构完成清税后直接提出注销申请。3、按多部门协商一致办理。针对因政策变动而导致企业注销困难的情况,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实行分类分批处理。4、按替代声明方式办理。针对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企业难以申请注销登记的问题,明确可通过替代声明方式予以解决。
五、惠民利民举措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简易注销当场办:
1.扩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简易注销不再局限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
2、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公告时间由45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3、将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与提交注销申请有效融合,只需审查《承诺书》及相关表格签署情况, 即可完成所有流程。
4、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对异常状态消失、异议情形不存在或错误的,当场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一般注销简化办:
1、减少企业注销环节。取消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
2、降低企业注销成本。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纸或其他媒体)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
3、精简企业注销材料。企业注销时不再收取《清税证明》《备案通知书》等文件。
4、取消执照遗失登报,改为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照遗失公告,免去补领营业执照环节。
(二)县税务局
1、对提出简易注销但未涉税,或者办理过涉税但未领取发票、无欠税(滞纳金)、罚款的企业,直接将免办信息反馈到“企业注销专窗”。
2、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税务无异常的企业提供即办服务,当场出具清税证明。
3、不符合免办和即办条件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税务一般注销。
(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沂源管理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通过“一窗通”平台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或“企业注销专窗”推送的信息,完成社保、医保、公积金、海关、银行账户的注销。
六、新旧政策对比
1、简易注销扩大适用范围。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发〔2021〕2号),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2、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发〔2021〕2号),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3、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发〔2021〕2号),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4、减少注销环节。一般注销取消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环节,改为直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免费向社会公示。
5、精简注销材料。企业注销不再提供《清税证明》《备案通知书》等文件,改为通过“一窗通”平台共享或“企业注销专窗”税务部门推送获取。
6、取消营业执照遗失登报。企业注销遗失营业执照的,直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公示执照遗失公告,并免去补领环节。
7、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发〔2021〕2号),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现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
8、开设“企业注销专窗”。改企业分部门注销为多部门联合注销,通过“一窗通”平台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或“企业注销专窗”推送的信息,完成社保、医保、公积金、海关、银行账户的注销。
七、注意事项
若企业经审查或系统自动筛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等情况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因其他部门或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情形不存在或错误的,当场受理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八、关键词解释
1、简易注销:无异常或异议消除的企业,仅提供《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即可完成注销。
2、特殊注销灵活办。一些因历史遗留问题、特殊情况形成注销“死结”的企业,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依法灵活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