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源县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信用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源建改办〔2021〕9号

 

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沂源县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信用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章)

2021年7月 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

信用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管理,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按照《沂源县投资建设项目承诺制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源县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意见》和《沂源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审批的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告知承诺制审批信用积分制管理,是指在一般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引入信用体系评价打分体系,将可告知承诺制事项与信用等级相结合,依据企业信用积分高低赋予不同等级的可承诺事项清单,同时依据企业践诺情况增减企业信用积分,实现对告知事项和审批信用的双向闭环立体管理。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健全县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积分信息管理,纳入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对归集和记录的信用积分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信用管理的相关要求,负责本单位部门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审批积分包含基础积分和信用积分,基础积分为100分,信用积分依据项目申请方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所发生的承诺行为及践诺情况进行加减分管理。

同一信用指标在赋分区间内进行评分,原则上不得重复累计,但在同一信用指标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可重复扣分。

第六条  告知承诺制审批积分加分事项包括:

1、项目申报方按期履行告知承诺事项一项加5分。

2、项目申报方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一次性通过审批的一项加5分。

3、其它可操作简易事项。

第七条  告知承诺制审批积分制扣分事项包括:

1、项目申报方未及时履行告知承诺事项一项扣10分;

2、项目申报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扣30分。

3、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申报方未按照要求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的,扣5分。

4、其他扣分情况。

第八条  审批信用积分实行A、B、C三级管理。

(一)信用评价分排名前20%(含本数)的核定为A级;

(二)信用评价分排名20%--50%(含本数)的核定为B级;

(三)信用评价分排名50%以下的的核定为C级;

第九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且在六个月内不予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一)建设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比房产预售合同约定日期延迟交付90天及以上或开发建设过程发生停建180天及以上现象(以各地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相关材料为依据);

(三)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集中交付后因质量安全问题发生两次以上集体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信用主体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

(四)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民工工资,或因未按规定执行住宅全装修质量购房人监督机制引发两次以上集体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信用主体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

(五)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出现其它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信用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降为E级,且至少保持一年,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列入“黑名单”:

(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十一条  实行审批信用积分与告知承诺制审批(可进行承诺事项前提下)相结合的原则:

A级审批信用企业允许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B级企业允许对除缴费事项以外的审批事项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C级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对列入审批信用重点监管对象的,需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进行信用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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