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高频事项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MB2857606T/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08 发布机构: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高频事项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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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沂源县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梳理编制了《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高频事项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科室对照清单,结合“普法走在执法前”、推行“说理式工作法”等工作部署,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向服务对象提供实用有效的行政指导,切实提升其获得感、认同感和满意度。同时,要注重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及时将指导案例上传“淄博市涉企检查网络备案系统”。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

                       2022年78日

 

附件: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高频事项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领域

常见问题表现

法律依据

违法责任

风险等级

合规

建议

指导科室及联系电话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合作社提供的纸质材料签字存在代签的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2.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对合作社登记加强指导,告知申请人如实填写材料

商事登记科

0533-3618103

2

公司(企业)登记

企业提供虚假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2.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对公司登记加强指导,告知申请人如实填写材料

商事登记科

0533-3618103

3

公司(企业)登记

提供虚假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2.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对公司登记加强指导,告知申请人如实填写材料

商事登记科

0533-3618103

4

食品经营许可领域

实行告知承诺,无需现场勘查,审批人员对其实际情况不了解,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告知申请人如实填写材料

市场准入科

0533-3618081

5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告知申请人如实填写材料

市场准入科

3257237

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告知申请人如实填写材料

市场准入科

0533-3257237

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告知申请人如实填写材料

市场准入科

0533-3257237

8

护士执业注册

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告知申请人如实填写材料

市场准入科

0533-3257237

9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社会事务科

0533-3618038

10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社会事务科

0533-3618038

11

营业性演出审批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社会事务科

0533-3618038

12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社会事务科

0533-3618038

13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社会事务科

0533-3618038

14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农业事务科

0533-3618090

15

农药经营许可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农药管理条例》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农业事务科

0533-3618090

16

取水许可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农业事务科

0533-3618090

1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农业事务科

0533-3618090

18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农业事务科

0533-3618090

1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交通综合科

0533-3251161

20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交通综合科

0533-3251161

21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交通综合科

0533-3251161

22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交通综合科

0533-3251161

2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按照服务指南规范提交审批材料

交通综合科

0533-325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