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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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7606T/2026-556801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2-1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源行审许撤字〔2026〕第2号
当事人:山东佰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九会村村民委员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爱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E9EAX20T
成立日期:2025年1月14日
2025年4月8日,我局接到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山东坤和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登记案件后续处理的函》的函告,并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1月14日刘爱华及委托代理人左进霞向我局提交了山东巨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我局已于2025年1月14日核准了其设立登记。
现已查明2025年1月14日刘爱华及委托代理人左进霞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山东坤和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登记案件后续处理的函》共计二页;
证据二:本局调取的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坤和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登记一案的调查材料共计四十页。
证据三:本局提取的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共计三十八页;
证据三:本局记录的山东坤和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经理周钦东的询问笔录,共计四页;
证据四:本局记录的当事人山东佰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刘爱华(受托人:任昌亮)的询问笔录,共计三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2026年2月11日,我局依法向山东佰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周钦东当面告知了调查的结果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现场送达了《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源行审许撤听告字〔2026〕2号)。山东佰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周钦东当场向我局书面提出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25年1月14日刘爱华及委托代理人左进霞向我局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撤销2025年1月14日我局核准的山东佰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