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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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7606T/2025-556024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2-3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源行审许撤字〔2025〕第4号
当事人:沂源县牧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370323695431308G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沂源县鲁村镇福吉山村
法定代表人:崔太红
成立日期:2009年06月04日
2025年11月12日,我局接到投诉称沂源县牧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向我局提交的合作社登记材料中,黄学海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是他人冒签的,要求我局进行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沂源县牧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崔太红于2025年11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2025年11月6日沂源县牧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召开的成员大会决议、沂源县牧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2025年11月6日修正)、田记花转让给崔太红的沂源县牧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转让协议、黄学海转让给崔太红的沂源县牧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转让协议等备案登记材料,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0日核准了其备案登记。
现已查明黄学海在沂源县牧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11月6日召开的成员大会决议和黄学海转让给崔太红的沂源县牧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转让协议中黄学海的签字是虚假的,是由田记花代签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书共一页;
证据二:田记花的询问笔录共三页;
证据三:翟明录的询问笔录共三页;
证据四:崔太红的询问笔录共三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12月12日,本局依法在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专区向沂源县牧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直接送达了《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源行审许撤听告字〔202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及对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当场向本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撤销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核准的沂源县牧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备案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