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11370323MB2857606T/2025-556015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24 发布机构: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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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源行审许撤字〔2025〕第3号

 

当事人:沂源县庆源饭店(个体工商户)

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3MAEX8AHL3L

经营者姓名:江昊源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育才街历山居民小区41号楼

成立日期:2025年09月16日

2025年11月6日,我局接到12345投诉单,投诉内容如下:沂源县中医院西侧南北路丁字路口处的庆丰包子铺没有产权证明且无村里证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前期因无证经营问题其向沂源县工商局反映后已经停业整顿,但现又开业,要求查处该店铺办证流程是否合规。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我局调查核实,投诉的庆丰包子铺为在我局登记的沂源县庆源饭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江昊源,实际经营者为江昊源的父亲江修利,2025年11月4日江昊源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我局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并向我局提供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加盖沂源县历山街道东北麻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的《房屋产权证明》、江昊源与周国孝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等变更登记材料,我局已于2025年11月4日核准了其变更登记。

现已查明2025年11月4日江修利到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用江昊源的信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后,用江昊源的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并经江昊源电子签名后向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沂源县庆源饭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其提交的材料中江昊源与周国孝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江昊源的签字为江修利代签,加盖沂源县历山街道东北麻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的《房屋产权证明》中沂源县历山街道东北麻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公章为虚假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淄博市12345办理通知单,共计一页;

证据二:江修利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三页;

证据三:江修利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共计一页;

证据四:我局提取的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的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共计十三页;

证据五:沂源县历山街道东北麻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和东北麻村印章使用登记台账复印件,共计二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11月30日,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向沂源县庆源饭店(个体工商户)当面告知了调查的结果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向沂源县庆源饭店(个体工商户)的委托人江修利直接送达了《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源行审许撤听告字〔2025〕2号)。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撤销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核准的沂源县庆源饭店(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