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索引号: 11370323MB2857606T/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8-26 发布机构: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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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示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行政审批服务行政许可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各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权限、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主动公示。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勘验、听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在定州市政府网站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淄博市政务公开平台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科和业务科牵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三)公示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各类行政许可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