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山东沂源石桥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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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7606T/2026-558768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5-0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源行审批字〔2026〕27 号
关于山东沂源石桥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华电(沂源)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本机关受理了你单位提交的《山东沂源石桥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专家对《山东沂源石桥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报来的《山东沂源石桥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请严格按照专家意见、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方案的要求和标准,依照程序和监管部门规定,扎实做好项目建设后续工作。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以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施工,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建设过程中如需做出变更的,应依法履行《报告》变更审批手续,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
三、你单位要认真履行项目管理承诺书中的承诺事项,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工程施工期若跨越汛期,要制定严谨的度汛方案和防洪措施,并报防汛部门批准,确保汛期河道的正常行洪。若工程施工期影响防洪安全,应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安排。工程建设中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妥善解决。
四、该项目工程由沂源县水利局负责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服从防洪调度和河道管理要求。
五、山东沂源石桥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方案对上峪河河势稳定、河道行洪、防汛抢险、运行管理影响较小,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采取了补偿措施,水库蓄水前建设方案基本可行。
因抽水蓄能电站蓄水运行对郭家上峪水库影响所采取的加固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并按承诺要求在蓄水运行前实施到位。
六、建设项目应在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需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