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关于临临高速畅达工程(瑞阳路北延)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源行审批字[2025]19号)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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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7606T/2025-553742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0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源行审许撤字〔2025〕1号
撤销《关于临临高速畅达工程(瑞阳路北延)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源行审批字〔2025〕19号)决定书
经查,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山东腾辉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临临高速畅达工程(瑞阳路北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的编制与审批业务。2024年10月11日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专家对方案送审稿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提出了修改意见。方案修改稿报专家组长毛云审查后,专家组长毛云提出了复审意见,但山东腾辉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专家组长的复审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在没有经专家组长复核签字的情况下,通过扫描评审专家组长毛云签字的方式在方案修改说明和专家意见上署名,并将方案报批稿提交到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批复。
山东腾辉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临临高速畅达工程(瑞阳路北延)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源行审批字〔2025〕19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