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沂源华天富布业有限公司监事登记的决定 | ||
|---|---|---|---|
|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7606T/2025-550424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1-2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沂源华天富布业有限公司监事登记的决定
源行审许撤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沂源华天富布业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燕崖镇东郑村
法定代表人:朱富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FGH6E28
注册资本:360万元
经营范围:棉布、棉纱、皮棉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年8月30日
企业状态:吊销企业
2024年11月20日,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孙鹏投诉信,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成为市场主体沂源华天富布业有限公司的监事,并提出撤销相关登记的申请。接到投诉后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当事人沂源华天富布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在《关于沂源华天富布业有限公司孙鹏投诉被冒名登记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沂源华天富布业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孙鹏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沂源华天富布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共二十六页;
证据二: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询问笔录共三页;
证据三: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共一页;
证据四:关于沂源华天富布业有限公司孙鹏投诉被冒名登记调查终结报告共三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撤销2017年8月30日设立的沂源华天富布业有限公司孙鹏监事职务。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