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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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4-546727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16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22号)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全链条安全水平。2024年开始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构建长效机制;2026年,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开展,持续推进各项整治措施,全面固化整治成效,不断提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本质安全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严格落实国家标准,强化生产源头安全质量
1.严格落实强制性标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车体、充电器、控制器等元件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要求》(GB/T42296—2022)及后续发布涉及电动自行车及其元件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制作宣传资料和新媒体产品,切实推动电动自行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见效。依托省、市、县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生产企业资源,结合我县实际依据相关政策,鼓励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2.强化认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根据国家调整情况,及时将电动自行车用锂电子蓄电池、充电器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通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措施,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无证生产、虚假认证、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买卖认证证书、未按照认证要求生产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要求配合开展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抽查,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采取吊销许可证、罚款等处罚措施,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3.落实互认协同。在国家标准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制修订并发布实施后,及时抓好宣贯、执行,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代码标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4.规范行业发展。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纳入生产企业“正面名单”。(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5.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二)强化监管,加强流通环节安全管理
6.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7.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8.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9.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车用蓄电池。(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三)多措并举,强化末端使用安全管理
10.实施登记管理。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将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现行过渡期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以旧换新、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积极稳妥推进淘汰工作。(市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11.强化职工管理。要加强单位职工电动自行车骑行、停放及充电安全意识教育,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电动自行车挂牌上路、文明行驶、文明停放、安全充电,严格执行佩戴头盔上路要求,不得超速超员,不闯红灯、不逆行、不争道抢行、不违规停放充电,强化自我管理安全责任。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在单位区域内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加强设施运营状况日常监管,配建消防安全设施,为职工提供便利。(县各部门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12.加强路面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拼装、改装加装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底前完成。结合各地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市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13.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有关内容纳入产品质量、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宣传内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和网站、抖音快手新媒体以及户外视频、楼宇电视、高频次刊播电动自行车安全公益广告,曝光道路交通违法典型违法案例和火灾典型案例。引导学校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安全告知书》等形式,向广大师生和家长宣传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的相关常识。发挥现场教育处罚作用,在全县主要路口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岗,现场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进行宣传教育,开展“文明骑行”系列活动,提升全社会参与度和影响力。利用居民住宅区的板报公示栏等传统宣传阵地,向群众广泛告知“车入楼、线出户、自拆改、停堵道、乱充电”带来的巨大危险和严重危害,引导群众自觉抵制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不擅自改装原车配件、不乱停乱放车辆,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市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14.督促即时配送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指导快递、骑手等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管理,规范电池充电及车辆使用等环节;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停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和安全头盔,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四)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严查违规停放充电
15.严格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或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要求,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商业区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16.完善既有小区充电设施。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区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落实资金,加快推进。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安全条件,既有小区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应满足安全条件,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征求小区业主意见、选定停放充电设施建设位置,并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按程序加快推进建设。对今后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小区,在空间允许、符合安全要求、符合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应建尽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17.严格架空层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的有关要求,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割,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加工层安全巡查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18.规范充电费用。配合落实国家指导鼓励相关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19.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开发区)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电动车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20.落实技防物防措施。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九小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五)落实以旧换新,规范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
21.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探索参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等相关做法,通过对上争取、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予以优惠。(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22.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按要求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等相关规定。鼓励生产企业根据发展需要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六)严格责任倒查,强化联合惩戒
23.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要求,倒查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个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一律提级调查。(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24.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发改、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县交警大队对多次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配送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会同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成立沂源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有关部门配合)
(二)逐级落实责任。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具体落实措施以及责任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八个一律”刚性措施:凡对电动车进楼入户、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一律清理;凡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一律强制搬离;凡是堵塞、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一律责令立即改正并及时清理;凡设置在室内、地下室、建筑底部,且无法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一律限期整改或拆除;凡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未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宣传未覆盖的,及时通报社区物业;凡擅自将电动自行车增程,将电池扩容,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加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装独立式报警器,硬分隔、电梯梯进、室内场所安装简易喷淋,从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设防等级。(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三)强化督查问效。县委县政府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纳入督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缓慢、措施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在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火灾亡人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落实)
(四)严格材料报送。工作专班根据行动方案明确的职责任务和完成时限要求,每月月初向各有关部门制发重点任务清单提示函,请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月底收集汇总上报清单落实情况。
联系人:徐敏 联系电话:2827569
邮箱:yyxxfjydd@zb.shandong.cn
附件: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
人员名单
附件
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
主 任:张秀光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
局长
副主任:孙俊伟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耿 旭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 员:陈晓燕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主任
丛 飞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守祥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县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中心主任
齐 勇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郑作鹏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逯德一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宋尚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和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光一 县交通运输局二级主任科员
崔光锋 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庆军 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学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曹晓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东明富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唐兆忠 市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党总支成员、车管所所长
李永和 县消防救援大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工作专班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