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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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70U/2021-5174754.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8-16 09:37:1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沂源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信息
承诺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所:
联系方式:
二、政务服务部门告知
根据《沂源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要求,您办
理 事项的 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告知承诺,本行政机关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根据 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具体到条款),申请人办理本事项应向本机关提交 证明材料,证明的内容是 。本机关有权将本承诺书以一定方式对外进行公开。
(二)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对该证明材料采用书面承诺替代。
(三)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信息共享、内部核查、部门核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在核查或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本机关将作出 的决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由申请人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对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申请人,本机关将该失信申请人列入“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系统名单,同时,该失信申请人再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将不再适用证明告知承诺制,对于情节严重,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自愿选择对该证明材料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承诺如下:
(一)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三)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已符合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要求;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七)愿意配合相关部门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申请人(签字/盖章): 政务服务部门(盖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