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服务指南】沂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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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70U/2024-530526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3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类别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承办机构和受理条件
承办机构:沂源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受理条件: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
四、办理基本流程
组成执法监督检查小组,制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向被执法监督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执法人员名单。检查小组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过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诉讼权利、 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沂源县卫生健康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科
投诉电话:3232576
信函投诉:沂源县军民路2号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3:30-17:00
办公电话:3227252
办公地址:沂源县军民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