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度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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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70U/2025-550808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3-1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度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辖区内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医师法》第四条 2.《护士条例》第五条 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7.《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1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1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1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13.《中医药法》第五条 14.《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1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6.《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17.《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条 18.《禁毒条例》第四条 19.《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20.《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五条 2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2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2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2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27.《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2 | 妇幼健康的检查 | 对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3.制度建立情况;4.行政管理情况 | 辖区内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6.《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
| 3 | 采供血机构的检查 | 对单采血浆站执行行为的监督检查 | 单采血浆站:机构和人员资质、献浆员管理、血液检测、原料血浆的供应及包装、储存、运输等 | 沂源县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 4 |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辖区内公共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
| 5 |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查 | 对生活饮用水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供水水质情况 | 辖区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产品生产原料和工艺、生产现场卫生条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卫生管理情况,产品卫生质量情况 | 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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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学校卫生的检查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 辖区内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
| 7 | 传染病防治的检查 |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辖区内医疗机构、沂源县疾控中心、沂源县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7.《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8《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9.《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10.《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2.《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 1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8 | 消毒产品的检查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2.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铭牌)、说明书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华责任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 9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检查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 淄博源康餐具服务有限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
| 10 | 职业卫生的检查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 沂源县人民医院、沂源县妇幼保健院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 11 | 放射卫生的检查 | 对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 1.放射许可、校验、变更情况;2.放射性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情况;3.放射工作人员资质、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工作;4.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情况;5.放射防护设施及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情况;6.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检验、检定或校准情况;7.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方案和处理能力;8.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情况;9.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工作;10.对患者、受检者、陪检者的放射防护情况;1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辖区内开展放射卫生的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八十七条 2.《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 7.《山东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第三条 |
| 12 |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检查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1.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2.职业卫生培训情况;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6.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9.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 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