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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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70U/2024-543057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2-2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3-12月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医师法》第四条 2.《护士条例》第五条 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7.《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1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1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1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13.《中医药法》第五条 14.《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1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6.《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17.《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条 18.《禁毒条例》第四条 19.《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20.《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五条 2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2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2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2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27.《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 |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对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制度建立情况。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6.《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
3 | 公共场所的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公共场所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
4 | 学校卫生检查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 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
5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6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 1.放射许可、校验、变更情况。 2.放射性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情况。 3.放射工作人员资质、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4.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情况。 5.放射防护设施及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情况。 6.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检验、检定或校准情况。 7.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方案和处理能力。 8.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情况。 9.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工作。 10.对患者、受检者、陪检者的放射防护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八十七条 2.《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 7.《山东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第三条 |
7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检查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1.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 2.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 6.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9.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
煤矿和非煤矿山的专项检查和其他用人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3-12月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