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设置特殊津贴的答复
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
77号
建议人: 解晓燕
主办单位: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答复时间: 2020-09-25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委员第77号提案的答复(关于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设置特殊津贴的提案)

 

尊敬的解晓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设置特殊津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设置特殊津贴情况

(一)基本情况。精神卫生行业不只是一份高风险的职业,更是一份高情感负担和高情感投入的职业。付出的劳动、承担的风险与得到的报酬相对不匹配。2013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第7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二)工作开展情况。县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组织人员多次前往县精神病防治院调研,亲身感受精神卫生从业人员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想方设法提升工作人员待遇。目前,我县精神病防治院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共57人,已全部购买意外险和医责险,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解除了后顾之忧。县精神病防治院不断优化绩效工资方案及评先树优方案,向精神卫生一线人员倾斜。充分利用“护士节”及传统节日等,举办各类活动有效为医务人员缓解压力。加大人才引进、人员招录力度,提高医患比例。同时,为减轻县精神病防治院压力,向全县各卫生院提供免费转岗名额,先后由11名内、外科医师转岗为精神科医师,兼职从事非住院病例随访管理工作。

二、关于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设置特殊津贴的问题

一是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特殊津贴设置缺乏配套的推进政策和实施细则。二是县精神病防治院是一类事业单位,但是资金保障未按一类事业单位执行,单位生存发展压力大,只能是优先保障基本工资和绩效。三是目前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招聘困难,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工作量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积极申请县精神病防治院划归县级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等。二是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设置特殊岗位津贴。三是加大精神病院业务建设,提升从业人员工作待遇。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5日

 

(联系单位:沂源县卫生健康局,联系人:张寿锋,联系电话:3252002)

 

 

关于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设置特殊津贴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