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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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70U/2016-155895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卫计局 |
源卫计字〔2016〕50号
沂源县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做好地震灾害前的医学准备,保障地震灾害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条例》、《淄博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沂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区域内,由地震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其他地质灾害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高地震灾害的防范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4.2 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预案,加强培训与演练,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医疗卫生事件。
2.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和危害程度, 将其分为四级:
2.1 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
1、死亡 300 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万间及以上。
2.2 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
1、死亡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 0.5 万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3 万间及以上。
2.3 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
1、死亡 5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 0.5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3 万间以下。
2.4 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
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Ⅲ级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
3.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体系
3.1 组织领导体系
县卫计局设立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为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提供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的建议;协调、指挥全县救灾防病工作;积极组织和协调全县卫生人力、物力、财力对灾区医疗卫生救援进行紧急支援。
3.2 专家组
县卫计局成立专门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承担地震灾害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指导任务,并提供咨询建议等。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3.1 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伤员的现场急救、病员的转送以及院内救治等。
3.3.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灾区疫病信息监测和报告,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灾民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监测,以及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等。
3.3.3 卫生监督所负责灾区及安置区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4 应急处置队伍
各医疗卫生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组建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队伍,并按要求加强队伍的培训与演练,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3.4.1 组建医疗救护队伍,由临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害伤亡人员的抢救和治疗。
3.4.2 组建卫生防疫队,由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区环境消毒、污染水源的净化消毒、媒介生物消杀、卫生知识宣传、疫区疾病监测、预防性给药等工作。
3.4.3 组建卫生监督执法队,由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中的卫生执法与监督工作。
3.4.4 组建心理干预队,由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负责地震灾区各类人员的心理健康疏导等。
3.5 临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震区医疗卫生机构损毁时,要建立临时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卫计局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组建临时医院的人员和位置。临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承担现场人员抢救和防病等任务。
4.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启动预案响应
县卫计局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领导下,由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响应机制,并在市卫生计生委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 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响应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灾害的分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响应。
发生Ⅳ级地震灾害,由县卫计局负责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Ⅳ级响应;
发生Ⅲ级地震灾害,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Ⅲ级响应,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同时行动;
发生Ⅱ级以上地震灾害,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Ⅱ级响应,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部门同时行动,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请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给予援助。
4.3 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结束,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科学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可宣布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转入常规工作,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5.1 医疗救治
地震灾害的现场医疗救援应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医疗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在救灾部门抢险救援人员支持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5.1.1 检伤分类
选派有经验的医护人员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 分别用蓝、黄、红、黑 4 种颜色的腕带,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 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危急伤员及有抢救价值的伤员优先得到抢救,一般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5.1.2 早期救治
采取先救命、再治伤的救治原则,对呼吸道梗阻和窒息、心脏骤停等危及生命的急症伤员,要清除伤员呼吸道异物,保持呼吸通畅,进行心肺复苏、尽早气管插管及辅助呼吸。其他伤员采取对症治疗的原则,给予止血、补液、清创、包扎、保温、吸氧等治疗。
5.1.3 伤员的搬动
对于地震伤员,发现、怀疑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搬运时,严禁一人抱胸、一人抬腿的方式搬动,应由 3~4 人托扶伤员的头、背、臀、腿 部,抬放至硬质担架(或平板)上,然后固定运送。
5.1.4 伤员的转运
对一般伤员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的重伤员,要及时分散转移到安全的医疗机构进行系统正规治疗。必要时指定护送医疗队,携带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械等对伤员进行转运。长途转运中,要严密观察伤员病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护送到目的地。
5.1.5 灾区医院、临时医院和后方接受伤员的医院要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上报。
5.2 疾病预防控制
5.2.1 加强饮用水卫生措施
地震发生后,要选择临时性供水水源并加以防护。选择临时性水源的总原则是先选用深层地下水,如有困难,依次选择泉水、浅层地下水、地面水,同时注意避免临时水源的污染。饮用水消毒以化学含氯消毒剂为主,采取直接投加法和持续加药法对缸水、井水进行消毒,保证饮用水卫生。
5.2.2 加强环境卫生措施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居住地建设、简易厕所的修建和垃圾粪便的收集处理、尸体的卫生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
5.2.3 传染病控制
重建安全饮用水系统,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生物媒介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源,加强病人的隔离、治疗,做好疫点(疫区)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及时开展应急计划免疫工作。
5.3 健康教育
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应急措施及要求,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和多种形式宣传灾后防病知识,力争提高灾民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
5.4 疾病监测与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灾区疾病的监测和报告,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进行报告。
6.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6.1 开展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的正常运转。
6.2 继续做好灾区伤病伤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同时还要对发现的漏诊伤病员及时治疗。对因地震造成精神疾患的病人给予心理康复治疗。
6.3 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卫计局要开展与健康相关的灾害后果评价,继续做好卫生防病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3.1 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要尽快恢复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6.3.2 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整治临时居住区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
6.3.3 加强生活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尽快恢复和重建饮用水供应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质,保障供水安全。
7.物资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为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灭药械、预防用 生物制品、检验设备和试剂,以及个人生活用品和防护装备。同时做好救灾防病的物资储备。
8.附则
该预案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