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沂源县口腔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源卫函字〔2022〕58号 

 

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口腔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工作,促进口腔医疗行业依法执业、规范提升,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口腔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监督字20211号)、《淄博市2022年口腔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我局决定在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中实施依法执业量化分级、动态监管,现将《沂源县口腔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口腔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

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口腔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提升口腔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根据《山东省口腔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方案》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推动全县口腔医疗机构建立依法执业内部自查和管理制度,增强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意识,全县口腔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100%。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综合监管体系效能,全县口腔医疗机构100%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提高监管水平。

二、实施范围

本次口腔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实施范围包括全县所有口腔医疗机构(包括口腔医院、口腔门诊部、口腔诊所等,不含综合性医疗机构的口腔科室)。

三、评定内容

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依法执业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消毒隔离管理、病历及处方管理、放射卫生管理等方面。

四、量化分级

根据评定内容量化得分(总分为1000分),划分为四个等级

A级:得分≥900,为“示范单位”;

B级:800<得分<900,为“规范单位”;

C级:700く得分<800,为“合格单位”;

D级:得分<700,为不达标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评定程序

(一)等级评定

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负责全县口腔医疗机构等级评定,按规定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按照《依法执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件1)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状况进行量化打分(可合理缺项),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医疗机构陪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二)等级调整

量化分级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对发现有警告以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全部予以降级处理,更换量化分级标识贴,由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对降级到 C 级和 D 级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5-6月)

县卫生健康局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在全县启动口腔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组织口腔医疗机构和监督执法人员学习方案内容、卫生法律法规、景化分级评审标准等,为从业机构开展自查和量化分级评审工作实施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评阶段(7月)

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理办法》和本方案要求,自查自评。从业机构要以本次提升工程为契机,规范执业行为,升级机构配置,建立完善依法执业档案、传染病防治档案、放射卫生管理档案,消毒隔离工作实现制度化、标准化和常态化,对照量化分级赋分标准逐条自查,查找问题,改进不足,力争达到规范要求。

(三)现场评定阶段(8月﹣9月)

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按照上述评定程序,对照评分表要求,对全县口腔医疗机构进行评定。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反馈,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不合格从业机构不子评级。

(四)挂牌公示阶段(10月)

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对口腔医疗机构评定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发放《口腔医疗机构量化分级评定结果公示》(见附件2),并张贴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公示台上予以公示。

(五)总结宣传阶段(11月)

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全面汇总整理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监督监测、行政处罚结果,总结提炼成效经验,通过执法网站、报刊、微信等多种宣传媒介进行宣传,促进从业机构自查整改,引导群众选择安全放心的从业机构就诊,保护群众健康权益。

七、结果应用

(一)与监督检查频次挂钩。依据量化分级评审结果调整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量化等级评定为 A 级和 B 级的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方面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评定为 C 级和 D 级的单位,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二)与医疗机构执业挂钩。对评定结果为 C 级和 D 级的单位,视情节记不良执业计分,并将结果通报行政审批部门,暂缓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依法依规限制其等级评审申请及绩效评价工作。

(三)与信用监管挂钩。对评定为 A 级和 B 级的单位,在卫生健康系统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对评定为 C 级和 D 级的单位,发现违反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按上限处罚,限制或者取消参与卫生健康领域政府举办的示范创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活动或者资格。

 

附件:  1.《依法执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表1-4)

            2.《口腔医疗机构量化分级评定结果公示》

            3.沂源县口腔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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