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民医院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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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70U/2024-549381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减轻患者相关 费用负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规 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病 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每张(含A4、B5纸 ) 0.2元,双面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的按2张计费,不得另 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 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 、上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
6月30日。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 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废止。